上海新阳(30023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阳半导体材双赢彩票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发布日期:2023-05-19 19:57:54双赢彩票上海新阳(30023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原标题:上海新阳: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阳”或“上市公司”、“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上海新阳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上海新阳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海新阳提供,上海新阳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上海新阳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者认真阅读《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海新阳的任何建议,对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的在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自限制性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一、2022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 4月 27日至 2022年 5月 8日,公司在企业微信平台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12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三、2022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2年 5月 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12名激励对象授予 96.00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2022年 12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2年 12月 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6.57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28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六、2023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总量的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授予日为 2022年 5月 18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年 5月 17日届满,于2023年 5月 1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年 5月 18日至 2024年 5月 17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 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2022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6亿 元。 注:上述“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 市公司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
2022年度,公司半导体行业 营业收入指标符合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众会字(2023)第 05864号),2022年度,公司 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 639,865,212.15元,符合不 低于 6亿元的业绩考核要 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 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 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10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 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归属比例。
2022年度,101名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为 “A”或 “B”,本次归属比例为 100%,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为“C”,本次归属比 例为 50%。 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得 归属。
根据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02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相关事宜。
5、本次归属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新阳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海新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